论车险法律实施与车险纠纷
摘要: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将使保险
人更加明确自身职责和权益, 为社会做出更多更好的服务, 让所
有公民和保险人认识到保险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关键词: 车辆保险 法律法规 车险纠纷 应对措施
1 问题的提出
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
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
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 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
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 甚至超过了火
灾保险。 目前, 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
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 19 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
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汽车保险的发源地。汽车保险起源于英国,英国法律事
故保险公司于 1896 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 成为汽车保险“第一
当
人”。时签发了保费为 10 英镑— 100 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
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 1899 年,汽车保险责任
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
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 1901 年开始,保险公司提
供的汽车险保单, 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 在上述承保
的责任险范围内, 增加了碰撞、 盗窃和火灾。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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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
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 针对
这种情况, 英国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 并
在《 1930 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强制保险的
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
定的赔偿金。 1945 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
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
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 受害者无
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
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
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 2000 年
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 1 360 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
费收入的 % 。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 820 亿
美元,占 % ,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 540 亿美
元,占 % 。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 % ,其中,
净赔付率为 % ,费用率为 % 。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
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
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
者责任险是在 1898 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
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1899 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 1902
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1919 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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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 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
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 该法案被称为 《赔偿能
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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