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研究-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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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犯罪概念作为构建刑法学宏伟大厦的基石,具有基础性研究价值与意义,但由于对犯罪本质缺乏清晰地认识,致使犯罪概念犹如普洛丢斯变幻莫测的脸,难以确定。因此,正确认识犯罪的本质,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科学的犯罪概念,用以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分为六大部分,具体如下:
前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研究的概况,包括已达成的共识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主要对犯罪概念的起源进行历史回顾与考察,即对我国及国外古代的犯罪概念的形成历程予以考察。在我国,犯罪概念源起于西周,定型于春秋战国时期,其时,墨子提出“罪,犯禁也”,认为犯罪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在国外,古巴比伦时期虽已有成文的法典,但尚未明确与框定具体的犯罪现象,不能区分一般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与属性,因此无法形成一般性的犯罪概念,而在后来深受古巴比伦法影响与侵润的古希伯来法中,形成了凡是违背上帝意志的行为都是犯罪(sin)的观念雏形。在古代西方,直至罗马时期,始提出较为科学的犯罪概念,认为犯罪不是触犯神灵、上帝,也不仅仅囿于对个人的损害,而是侵害国家或社会集体的利益,并开始从程序上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这表明罗马时期的人们对犯罪已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这也为其后的人们对犯罪实质概念地认识初步奠定了基础。而古印度因深受宗教的影响,一直到孔雀王朝的《摩奴法典》时期,才形成犯罪概念的雏形。
第二章是对近现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中犯罪概念诸学说的综述与评析。当下比较重要的一种分类形式是将犯罪概念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及混合型概念。形式概念是说明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即犯罪是源于立法的规定,立法者认为是犯罪的就是犯罪,故而,无法限制立法者的权力, 容易导致立法者的暴政。而实质概念则是阐明为何法律会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即立法者基于何种根据来界定犯罪,揭示犯罪的本质是实质犯罪概念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通过剖析已有的各种犯罪实质概念的学说后,我们将其归纳为三种类型:即客观危害说、主观恶性说及犯罪人人格说。三种学说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其中,客观危害说不能
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也不能说明处罚犯罪未遂的原因;主观恶性说对法律内涵并无界定,只强调对法律的遵守,易造成恶法亦法,从而
导致立法者暴政;而犯罪人人格说中的人格与行为是割裂的,因而其不具有可测量性,容易导致打着社会防卫的旗号肆意践踏公民的基本人权。混
合型的犯罪概念试图走折衷的道路,但却没有解决标准冲突时,究竟以哪
一方面为准,最终可能会滑向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的极端。第三章是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既为犯罪所共有又
能区分罪与非罪的外显性、直观性的标志。据此考察我国刑法通说中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由于无法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所以它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标准也不能独立地界分罪与非罪, 因此,也不能成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惟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不但表明社会危害性已至犯罪的程度,可直观地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而且还是我们制定刑法、理解刑法的实质根据。因此, 应受刑罚处罚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第四章是对犯罪本质的重新界定及阐述其对刑法理论的深远影响。由于人类的认识规律是由表及里、由外及内、由现象及本质的过程,因而我们必须从犯罪所特有且为犯罪所普遍享有的外部性标志,即本质特征入手,来揭示犯罪的本质。由于应受刑罚处罚性可说明国家发动刑罚权的正当根据及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缘由,故而,可从刑罚目的与刑法的调整对象视角来界定犯罪本质。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是以剥夺公民基本人权为内容的,国家发动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由此,刑罚不仅仅意味着法律后果,而且代表了一种社会关系,该社会关系实质系刑法所特有的调整对象。因此,可从刑法调整对象视角来进一步揭示这种社会关系。虽然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外部性标志是刑罚,但划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标准并不是刑法的调整手段
——刑罚,而应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法律制度与公民(犯罪人) 个人的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而国家法律制度又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予以保障的制度。因此,犯罪的本质就是对国家法律制度(或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即客观危害,这是从社会属性的角度来考察犯罪本质的。“犯罪是行为”是近代刑法理论的基本命题,故犯罪本质的基底应当立足于行为。近代以降,中外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行为理论:即自然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与人格行为论。其中,自然行为论、社会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都无法解决罪前、罪后情节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人格行为说虽然可以说明罪前、罪后情节,却无法限定行为的范围。我们认为,犯罪
行为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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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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