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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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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
路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交通运输部 《农
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 “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
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 ” 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
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
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
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
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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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
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
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
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
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
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委质
监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
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
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
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年度计
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核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
公路实施情况。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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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
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
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
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 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
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
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
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
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
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 10 万元的标准筹
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
标准; 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应有排水、
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
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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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
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 , 并解决
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
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
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
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 10%,
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
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
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
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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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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