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密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层次、有重点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涉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意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 保密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确定涉密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相关知识教育(培训)、保密管理知识培训和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教育等。
第三条 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由旗保密委员会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经常性保密宣传教育。
第四条 保密教育采用宣传贯彻保密法规、文件,举办专题保密知识讲座和培训,组织观看录像、保密知识答卷、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领导须带头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深入理解,熟悉和掌握其精神,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做好本机关职工的保密教育,为本机关职工营造良好的保密工作氛围。
第六条 部办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涉密人员开展以下六个环节的保密教育:
1、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2、在岗保密教育;
3、调离涉密岗位保密教育;
4、出国(境)前保密教育;
5、参加外事活动前保密教育;
6、参加其他重要涉密活动前保密教育。
第七条 新进机关的职工必须接受保密教育,方可分配到岗。
第八条 保密教育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对保密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要求进行保密教育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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