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 级
专业: 法辅
上课时间: 2014-2015 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 学号: 1304060072
时间: 2015 年 3 月 17 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 X 男
被告: X 女(未出庭)
第三人:无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 1996 年相识,并于 2000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
有一男孩(现 12 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 2004 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
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 (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 ,
双方于 2006 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
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
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 主审法官和 2 名审判员进入法庭, 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宣布案
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
讼代理人及律师。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 以及是否对合议庭
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 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
审理。 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
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 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
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 包括原告的家庭、 工作情况; 原告是否了解被
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 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 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
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
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
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 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
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 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 故开庭审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 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 第一是孩子的抚养
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 31 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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