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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观摩庭审分析报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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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观摩庭审报告————————————————————————————————作者:————————————————————————————————日期: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年级:2013级专业:法辅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时间:2015年3月17日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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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