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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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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二章区域划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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