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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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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宣贯实施并对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安徽省
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八)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九)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制定下年度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文件样式见附件1)。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后,于三月底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地方标准立项应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有利于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突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六)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第九条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范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刑侦、旅游、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理测绘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五)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年初提出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原则,明确当年的申报范围、重点及立项报送要求,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文件样式见附件1)。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函(/报告)》请示)》(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申请表》(附件2)、《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样式见附件2-1 、2-2和2-3)以及相应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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