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地方标准化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制修 订程序,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构建本市质量发展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深 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监督和复 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市标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 术需求,及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推进地方标准建设,将标准化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标准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 标准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 准,组织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统筹深圳市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规划、管理与协调。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
(二) 提出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承担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 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
(三) 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 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
(四) 制定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组织地方标准宣贯 培训,组织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五) 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 负责组织筹建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对其进行日 常管理;
(七) 落实标准化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 委员会)是指在本市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 专业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技术委员会在市标准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 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 提出本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建议;
(二) 编制本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三) 承担本领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宣贯、培训、实施、解释以及
复审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 开展本领域标准人才培训工作;
(五) 开展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统计、评估和研究;
(六) 建立和管理本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等相关工作的档案;
(七) 承担市标准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的申请、筹建、成立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标准主管部门
另行规定。
第八条【基本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 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 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的质量。
第九条【积极参与】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社会组 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二章立项
第十条【基本要求】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
(二)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
(三) 结合我市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 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五) 有利于扩大对外经贸合作或者提升标准国际化影响力;
(六) 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保 护消费者利益;
(七) 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可以制定情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需要统一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
(二) 为满足本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需要统一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
(三)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涉及保护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需要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四) 市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不得制定情形】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 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 标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 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三) 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四) 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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