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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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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黄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零售点的设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黄山区城乡不同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商业网点规划及市场的实际容量等因素,限制卷烟零售户无序混乱发展,方便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卷烟。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为非外商直接投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它再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零售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具有独立完成卷烟经营活动的能力;
(3)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2)森林公园、旅游景点等非吸烟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不予设置零售点;其它与经营副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不设立零售点;
(四)违章建筑或规划内待拆迁建筑;
(五)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内部,以及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出入口50米可通行范围内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明令控烟的公共场所
;
(七)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网吧、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二)主营副食品类的零售点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距离限制标准,但城区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0米,乡镇政府驻地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40米;
(三)农村80户以上(或200人以上)的自然村(即村民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所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四)5A级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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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ita29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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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