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7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辖区内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宽进严管、管服并重”的原则,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第二章具体规定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位于城市、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资金不作具体金额要求,按照实际情况中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不同经营业态、不同订货方式视实际情况执行。(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应为住所或住所的一部分,应为非住宅性质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三)符合本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八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企业法人任职证明。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均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出示相关原件,原件经烟草
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