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开展烟草制品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确定标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二)科学便民、合理配置以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为依据,按照“总量控制、间距合理”的原则,控制零售许可证饱和区域,有计划覆盖空白地带,稳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防止无序竞争。(三)服务社会、方便消费通过科学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到质优价实的烟草制品,保证社会烟草制品消费需求。(四)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依法保护和照顾具备经营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对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失业待业人员、复转军人、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条件和布局标准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资金条件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二)经营场所条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不得是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建筑。第七条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一)城区干道及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同侧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20米,异侧不少于15米;一般街道(巷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40米;(二)村庄零售点按人口进行布局,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30个固定商铺以内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30个固定商铺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商铺门面,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设置。(四)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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