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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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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8年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谷城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第三条谷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五条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要求暂停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区域;(十)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十一)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第七条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一)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300人/个,每增加3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二)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5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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