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
实施意见
根据淮口镇团结村土地资本化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探索三权转让(宅基地权属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林权转让)、促进三个转移(居住向城镇转移、就业向二、三产业转移、生活向市民转移)、实现三有(有稳定的城镇住房、有稳定的资本收益、有稳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土地资本化运行机制。实施淮口镇团结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淮口镇团结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并讨论通过,制定该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项目区农户自愿搬迁到城镇进入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居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量化到户,并将该土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整理还耕,按省市验收合格的整理面积,扣除搬迁户在安置区新占集体土地中的农用的、未利用地,节约地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城镇规划区,将该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后,搬迁户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挂钩收益。参照征地拆迁安置和相关宅基地使用政策的精神,尊重现实状况,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村或组为单位采取农民自主方式,制定指导意见。
二、享受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时点及对象的界定
(1)对象的界定:按确权登记时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不含死亡人员)确权到户;(2)按确权登记时服现役的义务兵和8年以下的士官;(3)按确权登记时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军校生除外);(4)按确权登记时购买集资建镇户口,但原籍在本组的居民(已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的除外);(5)按确权登记时原籍在本组的劳教劳改服刑人员;(6)按确权登记时超生子女但已接受处理的;(7)按确权登记时合法生育尚未上户人员。
(2)时点的界定:2008年5月10日24﹕00作为享受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此次确权登记的时点。该时点以前符合上述七种情况的人员方可享受流转收益分配,并以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为准。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量化
(一)农户宅基地面积量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为准;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多余面积确为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确权。搬迁到团结新邨后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按相关规定量化到户,其面积以分户登记发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二)村集体所属建设用地面积量化
除上述已确定给农户的宅基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统一归为村属集体建设用地(含院落公共部分、院坝设施、无政策规定确定给农户的部分),该部分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后,按整理验收面积确定转让建设用地的基本面积。
(三)建设用地转让面积量化
1、新占用土地面积的量化
按照只能将节约的建设用地进行流转的原则,出外购商品房外,凡是进入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农户,均要在量化到户的宅基地面积中扣除新占面积,其总用地面积按建成竣工后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等占地),在此面积中,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将按居住户建筑面积进行分摊,量化到户;公共建筑、道路、绿化等占地面积在量化到村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中扣减。
2、宅基地转让面积的确定
土地整理后,已验收合格的整理建设用地面积为准,若有增加或减少,在原量化到村属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中做相应的增减。量化到户的宅基地面积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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