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公示行政执法机构内设执法处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项目名称、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内容;
(四)执法人员信息。明确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七)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内容;
(八)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抽查)。行政检查(抽查)对象、检查(抽查)依据、检查(抽查)方式、检查(抽查)时间、检查(抽查)内容、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区经发局网站主要公开事前和事后行政处罚内容;
(二)办公场所。公示墙,公示栏主要公示行政检查(抽查)等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印刷资料或告知书。主要公示事中内容;
(四)其他公示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区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由区经发局牵头,明确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主体、项目名称、依据、办理时限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 由区经发局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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