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按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 20 17 〕 26 《 实施方案 》)要求,决定在医疗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所有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下同)应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其中,《 实施方案》中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和区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属地要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未实施强制分类的城市和区域,医疗机构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开展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到 2020 年底,所有医疗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二)工作目标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40 %以上
(一)明确分类类别
有
害
垃
圾
易
腐
垃
圾
可
回
收
垃
圾
其
它
垃
圾
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要求
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各种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弃置药品、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1、有害垃圾
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2、易腐垃圾
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3、可回收物
4、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有害、餐厨垃圾以外混杂的、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二)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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