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调查工作方案
篇一: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截至XX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在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普遍亏损”。XX年5月,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反而同比下降%。
一、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预防
(一)我国现阶段的反避税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导致关联关系确认难;
,发现问题难;
,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
;
,可操作性低导致谈判难;
,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
(二)国际上反避税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整,二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以转让定价调整为主流,其主要方式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这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模式,是一种事后调整,往往涉及多个纳税年度,对被调整对象而言,是对其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更是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被调整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大多采取抵制的态度。
(三)预约定价安排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是对未来的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是税务机关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签订预约定价方案,搞好源头控制更符合国情。虽然目前国际上签订预约定价方案都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的,但是鉴于国情,我国应当突破这个限制,改被动受理为主动召见签订,即当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时,由税务机关主动召见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进行协商,签订预约定价方案。
,而关联企业也可以因此减轻税收风险,因而征纳双方都欢迎并乐于采用这种制度。
,不仅要有好的产品和好的经营管理手段,还要有一个好的环境、好的预期。而预约定价安排,恰好能给企业创造这样一个好的环境,一个可见的稳定的预期,因此这项制度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各国税务当局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形成的对跨国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当涉及在外国的关联交易,而这个国家又同本国订有双边协定时,纳税人可以请求谈签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篇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XX年第32号发文日期:XX-12-02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XX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XX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XX年12月2日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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