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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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 [2012]507 号
日期: 2012 年0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农
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
通知》(发改办规划 [2011]2085 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
委推荐了一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 能代表该地区城镇发展水平、 改革创新意识强、
对承担试点任务积极性高、 勇于探索和实验、 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小城镇。 根据各
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天津市东丽区等 64个市(区)和北京市昌平区南口
镇等 369个镇列为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
试点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深入贯砌“十二
五”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积极推进发展规划创新, 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 增强城镇综
合承载能力, 健全政府管理体制, 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 增加小城镇公共服务
和居住功能。 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分配公共资源,
探索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 为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科学
制定城镇化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各地发展改革委、 有关主管部门及试点城镇的上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
领导,根据《通知》中有关试点内容的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试点城镇因地制宜
地制定规划和试点方案, 指导试点城镇积极探索, 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
问题。地级市的试点方案报上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备案,县级市、市辖区
及小城镇的试点方案应在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备
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对试点城镇给予积极支持, 资金、
政策和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向试点城镇倾斜;要在年终对本省(区、市)试
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形成年度综合性报告, 重点内容包括采取的改革创新措施
和成效、 可供借鉴的经验、 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连同
各试点城镇的经验总结一并报我委。 各试点城镇要确定试点工作主要负责人和日
常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委。
我委将通过调查研究、政策咨询、规划指导、组织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
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城镇改革发展经验,帮助解决试点城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使试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我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的指导工
作。
附件: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
发展改革试点城市(区)
天津市:东丽区、津南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迁安市、高碑店市、武安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辽宁省:海城市、开原市、营口市老边区
吉林省:白山市、公主岭市、延吉市、磐石市、梅河口市、珲春市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河市、绥芬河市、哈尔滨市道外区、双城市、北安

江苏省:金坛市、高邮市、东台市
安徽省:铜陵市
福建省:邵武市
江西省:鹰潭市、共青城市、吉安市吉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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