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
程》, 制定本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
用本规则。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
项。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
和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
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
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
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本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
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
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同时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
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本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
前述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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