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识读乐谱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如3—6年级原标准只要求“能够识读简单乐谱”,新标准提出“能够跟随琴声视唱简单乐谱,具有初步的识谱能力”。而这个要求原标准是在7—9年级中提出的。在“识读乐谱”上依然强调要在听觉感知基础上识读乐谱,并且在音乐实践活动中运用乐谱。在“创作实践“标准中,新提出了运用乐谱的要求,如3-6年级提出:“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尝试运用图谱或乐谱记录声音和音乐”,还有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
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集中体现了音乐学科作为人文艺术学科最为重要和突出的性质。其中“实践性”是在本次新标准中提出来的课程性质,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的重要特点,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新标准的“教学理念”以及“教学建议”等内容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在基础音乐教育课程领域当中,音乐课程的性质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体现了三种不同的哲学思想,并且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对应的。
(一)人文性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和智慧的结晶。”无论是从文化中的音乐还是音乐中的文化视角出发,音乐课程中的艺术作品和音乐活动,皆注入了不同文化身份的创作者、表演者、传播者和参与者的思想感情和文化主张,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文化发展脉络,以及民族性格、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的展现,具有非常鲜明而深刻的人文属性。这个概括起来,要抓住两点:
首先,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有针对性的,针对我们今天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传承音乐文化时出现的问题。因为在十年课程改革中,老师们有一个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文学的才是文化的,音乐本身不具有文化属性,在讲一个音乐作品的时候(包括无标题的音乐作品),必须要赋予音乐之外的文学语言来解释它。其实,音乐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例如,我们在听一段苗族音乐、一段维吾尔族音乐或者一段拉丁美洲音乐的时候,音乐里包含了不同的玄法、不同的调式、不同的节奏、不同的音色。音乐当中包含了那些不同文化身份的创造者对音乐的不同理解,他们是用音乐向听者阐述一种文化。所以音乐是处在大文化当中的,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语言本身就是文化,和语言文字是一种并列的关系。
其次,人文性还对应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不同的文化形态、不同地区、不同创作者以其不同的文化身份创作出不同的音乐作品。我们听到的中华民族的音乐,是由中华民族的人民和作曲家创作出来的,具有文化价值和作用。所以,人文性也需要体现民族精神,从人类学、音乐学的角度来说,音乐是在不同的文化语境和环境中,由不同文化身份的人来创作的,并不说是“音乐是世界通用的语言”。每种音乐都代表了不同的文化,我们今天学习中华民族的文化,就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民族精神。学生在学习民族音乐的同时,实际上也在传承、演习和学习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
(二)审美性
“以美育人”的教育思想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它是我们这个民族,这个国家,从传统到现在,一直延续过来的。比如,从20世纪到现在100年的历程中,上个世纪初的音乐教育就是提倡美育,音乐教育是美育的一个重要支撑部分和组成部分,所以音乐课程也体现审美性。现代社会仍然延续“以美育人”的教育思想,说明音乐学科、音乐课程,本身就具有这样一种性质。以美育人,强调
新标准音乐课程的人文性.审美性.实践性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