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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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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现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
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按照《云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所)和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不受学习年限限制。
第七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入学但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所)和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提出入学申请后,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的学生方能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所)办理注册手续,凡需交费的研究生,交费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要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九条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照并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按培养方案和计划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完成各项培养环节。
第十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寒暑假离校返校必须遵守学校关于放假日期的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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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