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编外用工总人数为,其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员,劳务派遣
篇一: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XX〕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九条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考核奖两块。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斜照顾。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我局编外用工总人数为,其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员,劳务派遣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