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合同法
篇一:法大李永军老师债法笔记
第一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
第一节债的意义
一、定义
优士丁尼: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我国: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对债的概念的解释
1、债是人和人之间特别的结合关系 2、债是多种法律关系的总称 3、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4、债是一种流转性的财产关系
二、债的本质
1、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据的合理性,又保证差距可消除。
商品社会中的两种形式,即时买卖与期货交易。双方在给付上存在时间差,出现了信用。反映信用的法律制度是债法。
2、债的本质是一种请求与被请求的关系
三、债的特征
1、债的相对性
2、债的可履行性与可执行性 3、债的平等性 4、债的任意性
5、债的非排他性 6、可处分性
7、债是保有给付的原因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主体、内容、客体二、债的发生原因
法定原因:1、侵权行为意定原因: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缔约过失
2、单方行为(如悬赏广告)
三、体系
1、债法与物法的二元划分,构成了传统民法的财产体系 2、债的灵活性,多样性,使得债成为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第三节债的效力的一般概述
一、内容
债权的效力,债务人的义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2、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三、债的效力范围:不涉及第三人(基本原则)
例外: 1、保证人
2、享有合同利益的第三人(保险) 3、租赁关系的第三人
4、债的保全所涉第三人(代位) 5、不法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6、受合同法特别保护的第三人 7、代位履行的第三人 8、债的转移中的第三人 9、预告登记的第三人
第五节债的分类
一、主体
(一)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标的
(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四)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标的之外的其他标的代替,该标的为之后的改变,并非事先约定。
选择之债:债务成立之时,标的已有多个,从中选择而已 2、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五) 特定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债的执行力与请求力
(六) 自然之债与非自然之债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并非自然之债,只有对方行使抗辩权之后才变成自然之债
四、债的关系
(七) 主债与从债
(八) 连续之债与非连续之债
第六节多数人之债
一、可分之债
(一)按份之债
成立要件:1、债权人或债务人 2、债的标的可分
3、债权的分享或债务的分担的份额自债的关系成立时就是确定的,无连带之约定或法律规定
效力:1、债权人只能享有份额内的债权,除非有代理权 2、债务人只在自己负担的限度内履行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按份之债的特殊规则
1、若按份之债由合同产生,则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只能是全体债权人有解除权,或债务
人对全体债权人行使,不能由个别债权人行使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履行
2、按份之债是由双务合同产生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履行对待给付时,另一方可拒绝自己
的履行。(二)连带之债 1、不真正的连带之债(1) 定义
(2) 发生: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
(3) 效力: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者追偿 2、真正的连带之债(1) 定义
(2) 发生原因:法律行为、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合伙中的债务、保证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关代理的连带责任) (3) 效力: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应承担的份额进行抗辩②债权(务)人之间的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中的求偿权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A、债务人须有财产上的给付行为
B、由债务人的履行,全体债务人免除责任 C、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已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
连带责任中一人或多人无能力偿还时,损失为其他人共担
二、不可分之债
1、债权人仅得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无权单独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
2、债务人仅向全体债权人履行义务方有效,否则不发生消灭债务的效力。
第七节债的发展趋势
一、加强以关心弱势群体为目的的规则
篇二:合同法案件讨论题
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答: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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