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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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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我国招投标总体情况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
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不同角度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计委3号令(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9号
建设部令第82号
建设部令第89号
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第12号令(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第30号令(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勘察设计招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投诉处理办法)
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改委第27号令(货物招标办法)
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了有法可依、日趋规范的新阶段。
存在问题
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建设单位凭借市场优势,搞行业垄断、排斥竞争,“明招暗定、黑白合同”,指定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
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
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立法和执法方面的问题
法规在不少环节上仍然不够细致和具体,致使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行政监督也缺乏足够的依据,出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争议和问题。
法规之间不协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招标投标法》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的,一个是项目的使用功能,另一个是项目的资金来源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5月颁布了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
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一)项和第(二)项无比例限制
第(三)项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排除银行借款,且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有控制权
第七条
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标准
或者(or)关系,非并列(and)
第四项的作用仅为防范性条款
三、第十条之授权规定
省级政府可规定本地区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
存在不足
部分项目种类没有明确包括在内,如房屋建筑中的政法设施、防震减灾设施、各类酒店、宾馆、商场、公寓楼、写字楼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园林、绿化、燃气、环卫、城市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如人防设施)等;
范围界定不准确,如地铁和轻轨仅是公共交通中的两种,公共交通应当还有其他的方式,应当把地铁和轻轨交通合并到公共交通类工程项目中。
“国有资金”包括的种类和范围不全面。
部分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两个缺陷:一是没有考虑到工业项目与民用项目的区别、特点;二是勘察设计标准过低,增加了成本。
总体上讲还是过大。
问题: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分包,是否还需要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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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