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牧场流转合同书
篇一:草牧场转让合同
草牧场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转让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草场转让承包经营权合同。
一、转让草场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地表特正经(苏木)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将位于的亩草场转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位置、四至界限以合同附件《承包土地平面示意图》和甲方的《草原示意图》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下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时乙方继续对该宗土地进行承包。
三、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为每亩元,合计价格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在将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
四、土地用途
乙方受让该土地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生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乙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时改变土地用途,甲方不得干涉。
五、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转让费。
2、义务
保证乙方对本合同受让的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保证本合同土地没有权属纠纷,保证乙方顺利正常使用、经营该宗土地,如出现权属纠纷或第三人干扰、阻扰情形时,由甲方无条件、无偿予以排除干扰、解决纠纷,以确保乙方不因上述原因而受到任何损失,如出现纠纷后三十日内不能解决,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转让费,同时无条件赔偿支付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有权采取转包、租赁、联营、出资入股、抵押等方式使用合同所列的土地。
2、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经营该土地。
六、其它约定事项
(一)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该草场支付与本嘎查牧民相同的政策补贴及一卡通补贴归于乙方所有。
(二)如遇国家或政府征用该宗土地,征用时效在土地承包期内, 土地的相关补贴归乙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因土地权属出现纠纷导致乙方或乙方认可的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经营本合同所列的土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全额返还交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的在该土地上全部投资及损失,及于此给乙方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在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撕毁合同(根本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交付的款项。
八、该宗土地的水、电、路由村嘎查协调解决。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如果不能协调或协调未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案件由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原王永兵与宝音德力格尔签订的草场承包经营权合同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签字:
乙方(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二:承包草牧场合同书
承包草牧场合同书
根据自治区生态治理规划的要求,为加快草原建设开发的进程,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二、土地的四边及方位:
三、合同标的及期限:
甲方在本区域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草牧场亩,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按照苏木嘎查统一规划治理,治理的主要形式为:打井、种草。
四、土地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土地承包价格及交款方式:
在承包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费按年计算,使用费每年每亩元, 年土地使用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所承包的草牧场范围内不准掠夺性经营,不准未经甲方同意而改变土地用途。
2、承包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征用草牧场,乙方必须服从建设需要,由甲方收回草牧场使用权。地面附着物按市场价格依法作价由甲方给予赔偿。乙方已交纳的承包费按所收回的土地面积剩余年限,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3、合同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处在认定区域范围内,乙方享受其当地居民应享受的补偿。
4、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草牧场可以依法流转承包。
5、在合同期限内,乙方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土地使用权继续经营。
6、合同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7、甲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终止和同,所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地面附着物由甲方无条件收回。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评定的价格赔偿乙方的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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