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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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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刹住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行为,努力在全市形成移风易俗、崇尚廉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纪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婚丧事宜报告制度。(一)办理婚丧事宜的报告程序。县(市、区)、市直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正县(处)级、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含虚职)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各县(市、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本部门、本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报告,不设纪检组(纪委)的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二)婚丧事宜报告方式及内容,婚庆事宜必须在办理前10个工作日之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报告表》;丧事办理结束10个工作日之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按规定报告。第二条严禁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借庆贺晋职、乔迁、出国(境)、生日、升学、参军等事宜之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第三条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邀参加亲属之外人员举办的结婚庆典及喜庆活动。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事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办理婚庆事宜。参加婚庆的人员要限定在亲友范围内,不准利用职权发送请柬或以其他方式邀请与本人履行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不准向所在单位、系统及下属打招呼;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包括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准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二)办理丧葬事宜。不准通知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不准搞封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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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