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4)
严秀,女,26岁,某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薛齐一同出差,引起薛齐前妻秦红的嫉恨。秦红多次在电话中辱骂严秀,甚至到公司对严秀进行谩骂。一日,秦红故意来到严秀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化工厂门口,待严秀外出返家时,秦红便上前当众大骂严秀。严秀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秦红抓住严秀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严秀当众受到巨大屈辱。严秀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秦红推倒在地,刚好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秦红受轻伤。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严秀的精神也受到严重的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秦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秦红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秦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秦红不愿再起诉,但秦红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严秀以侮辱罪对自诉人秦红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严秀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严秀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严秀得知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管制5个月,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上诉人秦红犯侮辱罪,判处管制3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主要考查提起自诉的条件、自诉案件视为撤诉的情形、自诉案件的反诉、二审的审理方式、管制的执行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1、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法院才应开庭审判。
2、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秦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应按撤诉处理。
3、法院不应受理秦红父亲的起诉。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告诉,只有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告诉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才可以代为告诉。
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除了因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的自诉以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反诉。
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应当中止审理。
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严秀提起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7、二审法院不应书面审理。二审的审理方式只有开庭审或者讯问调查审理两种,不能书面审。
8、管制不应由法院执行。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
2、《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最高法《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最高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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