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探索政府投资项目“投、建、管、用”分离新机制,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根据市政府指令,将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实施建设(负责控制项目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我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专业管理机构为“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对常熟市市本级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进行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原则上都要实行统一代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下列资金来源作为建设资金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4、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5、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基建投资借款;
6、国债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
7、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常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
第二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六条使用单位在每年九月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领导小组,如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要报请市政府列入当年用地计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内容进行论证,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方案,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代建规模和代建标准。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代建规模和标准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会同代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评审。
第十条市发改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书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发改委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向代建单位下达代建任务书。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市财政局组织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施工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组织各单项工程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报市审计局审计,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通过验收后,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各项资料和资产。
第三章相关的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市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市审计局、监察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部门。
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及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负责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及追加投资的评审;负责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按《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提交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内容,会同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立项,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三)负责项目土地征用的相关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及单位抓好房屋拆迁、三线迁移等前期工作;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五章代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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