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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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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169 来自: 发布时间:2007-07-18
                           新建建[2007]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之一,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落实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必须贯穿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全过程。工程勘察要按规范测定和控制土壤中的氡浓度;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要控制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饰材料总指标;施工单位要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并按照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进场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饰材料进行复检,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在工程上不得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不符合检查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凡是开展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饰材料复检和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的机构,均应到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具体备案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其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自治区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公布检验、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
三、室内环境污染物的竣工前检测,可分不同情况检测相应的指标。对于有装修(包括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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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