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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渝办发〔〕3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XX) 29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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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
(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
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0%的, 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 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60%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8% (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70% 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 %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三)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个人每月缴费2 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其中: 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 %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四) 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1. 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
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 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 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
1. 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2.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器官移植后的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80%支付。特殊疾病门诊最高封顶线为万元,其中包含统筹基金封顶线万元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50万元。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按限额计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有效。
(三) 住院起付线
一级(乡镇)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400元);二级(县)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640元);三级(市)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
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8 8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为80元)。
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
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 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和标准
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划入;满3 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划入;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的职工, 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五) 特殊病种范畴
特殊病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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