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软件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通信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鼓励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者核准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者核准。
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申请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八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信息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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