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公司内部保密协议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此保密协议。
,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的法律含义。
商业秘密的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技术信息
完整的技术方案;
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
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
经营策略;
经营诀窍;
公司产品的社会资源和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
投标标底;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需要特别强调的商业秘密。
有关设计、制造工艺、工艺程序、制造方法
生产经营中未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
公司产品及制造设备的技术改进。
公司产品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图纸技术资料。
公司产品的市场预测。
及销售和客户名单。
乙方劳动成果的确认及使用
职务成果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非职务成果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明确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乙方亦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探听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书面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被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甲方的
公司内部保密协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