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为做到对重大疑难纠纷快速反应、及时调处,建立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一、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涉及跨镇、跨部门的矛盾纠纷以及久调不结的历史性疑难纠纷等,做到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的要求,增强对矛盾纠纷的控制力。二、各级调解组织对重大疑难纠纷应立即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部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三、下列纠纷属于重大疑难纠纷:1、有可能出现小规模的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2、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3、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4、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镇或者村的矛盾纠纷;5、久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6、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向镇以上(越级赴市、省、京)人民政府的上访事件;7、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四、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些重大、疑难和管辖不明,在职能范围内不能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由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接手调处或者报告上级协调小组接手调处。五、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种类及时分流指派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调处,并由镇调委会全程跟踪掌握调处情况,及时反馈调处结果。六、各村、社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对重大、疑难、复杂、跨地域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应每月定期向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应作出调控,及时指导矛盾纠纷的解决。属情况紧急的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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