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服务事项表(空表)服务事项内容名称内容说明事项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服务事项的全称,服务事项要求为面向公众的最小粒度的具体服务单元,原则上不可再进行细分。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服务事项的类型,包括:服务事项类型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事权级别地市当前事项所属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分为:省、地市、县(市、区)。部门登记时,事权级别为当前部门的级别,不可编辑。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在此输入办理依据所引用的相关文件的文件名。用回车分隔不同的办理依据文件(每一行代表了一个文件)。如有相关依据或条例的电子版,请后附附件资料。主管部门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项所属的部门名称办理主体类别√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受委托单位办理主体类别有3种,分别为: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受委托单位。办理主体名称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科选择该服务事项的办理部门。办理对象符合办理条件企业适合办理该服务事项的对象范围办理条件1、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2、具有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2名以上广东省内经资格认定且未兼职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职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卫生环境,相关条件须符合《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的要求。4、以下情况不予受理:以下情况不予受理:连锁企业门店、个人所开办药店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连锁企业门店、个人所开办药店开办后3个月内未申请GSP认证或6个月内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10年)不予受理其申请。以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并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以虚假材料申报经发现的,1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办理该事项需具备的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说明相关收费情况,并注明收费依据。若无须收费,需注明“不收费”;(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须有中药师;(原件核对后退回);(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粘贴委托方及被委托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单位申报的,每页均需盖章确认(申请人为个体的,可使用申请人的指模代替)。若为连锁企业门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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