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 2012
总430 期 6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监管机制研究*
朱永利,王婧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100033)
摘要:随着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增长,理财产品关联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对其实施监管很有必要。本
文借鉴国内外针对基金、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指出对于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应通过建立
理财产品投资者同意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当关联交易的投资者救济机制等监管措施,切实保护理
财产品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2(06)-0033-06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市场声誉,无法做到“买者自负”,一直处于“卖者
2006-2011 年上半年,理财产品发行量从 亿元激有责”和对理财产品亏损事实零容忍的状态。在目前
增至 亿元,年均增速达到 811% ; 亿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已具相当规模的情况下,亟需界定
元增长到 亿元,年均增速达到 660%①。在此过程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性质与范围,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中,理财资金投资于发行银行的信贷资产②、不同理切实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保
财产品之间进行资产买卖③等事实上的关联交易司空障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见惯,甚至成为银行在理财业务中获取收益的主要手一、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分类
段。但是,我国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监管薄弱, (一)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界定。
没有系统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仅目前,国内外关于关联交易的研究和管理规定主
在银监会出台的部分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文件中零星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交
涉及,且相关规定简单、粗糙,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易行为。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的性质以及范围都没有明确,无法形成有效、系统的在银行理财业务中,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之
监管措施。监管薄弱与实践中关联交易的大量发生, 间无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④,还是基于信托或其他
已经致使监管部门、银行和理财产品投资者均处于关系,每个理财产品本身都是一个虚拟的会计核算主
不利境地:社会各界批评监管部门不作为,未能尽职体⑤,银行对每个理财产品的资金进行单独投资管理,
履责;投资者不清楚自己资金真实投资收益情况,即这与国内外基金或信托计划的相关监管要求相似。借
使利益被调节或输送他人也不知情,不愿意“买者自鉴国内外对基金或信托计划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银
负”;银行通过关联交易攫取不合理的收益,损失了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可以界定为银行理财产品关联方
收稿日期:2012-05-13
作者简介:朱永利(1976-),男,安徽枞阳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研究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王婧(1983-),女,湖北襄樊人,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①资料来源: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拨开迷雾,客观看理财,银行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发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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