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性、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评价。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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