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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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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及实务
2012年2月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说明。
具体内容涉及资产损失的界定、现金损失的计算、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机构的损失确认、非贷款类债权外应收或预付账款损失确认、贷款类债权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确认、盘亏或毁损报废类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失确认、境内外营业机构资产损失核算、损失确认证据等事项规定。
实体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 号,以下简称88 号文,第25号文施行后该文件废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程序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第25号文施行后该文件废止)。
该772号通知就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按照2008年以前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结转扣除方法、递延抵缴、亏损弥补等事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第25号文施行后该文件废止)。
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小额拖欠的应收电话费税前扣除处理以及2008年度尚未确认坏账损失扣除的当年度处理等。
第一部分:资产损失扣除的原则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
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
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显然,遵循不同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中,会产生不同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二)相关性原则     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
员工违规、违法操作而出现的损失,需界定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如法院判定应由企业承担,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
不是所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还需要按合法性等原则进行逐案判定。
(三)合法性原则    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比如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形成的损失,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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