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对策研究【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谣言这一问题。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社会公害,对于社会稳定、网络公共秩序、公民切身利益等,都有着极为不良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应当首先明确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点,并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认定,最终采取有效的对策,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治理。【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治理;对策研究一、前言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现象其影响范围、传播速度都在不断增加,对于公共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对于社会管理以及人们的正常生活都产生了较大的妨害。在网络时代下,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和发布者,人们可以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等发布信息,因而使得网络谣言更加难以控制。基于此,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二、网络谣言的概念特点谣言指的是随意捏造的,没有事实的话,主要是虚构的、虚假的事实。在当前的法律当中,虽然没有明确的给出谣言的定义,但是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都对谣言的触发做出了相关的规范。从本质上来说,网络谣言和传统谣言使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网络谣言对虚拟网络平台进行了利用。由此,从法律的角度上,可认为网络谣言就是通过网络,对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虚构情况、虚假实施等进行捏造、传播、发布。在过去的谣言当中,主要都是通过文字、口述等形式,在有限的范围之内进行传播和扩散,缺乏严密设计的内容,也不具有广泛的传播范围。而网络谣言却摆脱了这些束缚,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网络谣言具有传播快、范围广、易编制、隐秘、渠道多样等特点,同时,由于网络谣言具有互动形的特点,因而使其真实性、可信度也大大增加。三、网路谣言的刑法认定应受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前提条件,而犯罪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刑罚。基于立法的角度,立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划定,应受惩罚性发挥着制约的作用。也就是说,从刑法的角度上规定某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才能够进行相应的刑罚。在网络谣言的传播当中,传播主体如果主观上具有恶意,并且满足了“情节严重”的范畴,就属于刑法犯罪的范畴,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因而具有应受惩罚性。刑事违法性对网络谣言进行散布和传播,具有刑事违法性,具体来说,可能会涉及到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证券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罪、诽谤罪、侮辱罪等。因这些危害行为能够和犯罪达成一致,因而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谣言的散布主体、传播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其对象、内容等也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同时,网络谣言传播主体也开始转向专业化、职业化,例如一些网络公司聘用网络水军、网络推手,对谣言进行大肆传播,对社会秩序、他人名誉等造成损害,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谣言会对商品或商业信誉、个人名誉等造成影响,甚至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因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四、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立法方面在刑法当中,虽然没有对网络谣言罪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一些其它的条文、罪名等,也能够适用于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诽谤罪、商品信誉及商业信誉损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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