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抵押货款合同甲方:(抵押人)身份证号:住址: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货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第二条、货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利率 。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 第三条、货款期限: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第四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货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行使抵押权。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抵押货款合同书》项下的货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5、 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货款。 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7、 乙方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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