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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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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论文.doc:..姓名:李萌学号:14913105班级:ACCA-1曰期:2016年5月25号论绑架罪绑架犯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历来为各国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惩办的重点犯罪之一。它不仅严重危及被劫持者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威胁到被害人亲友的财产安全和自决权;甚至危及社会经济秩序与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从数量上看,近年来,绑架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但是从质量上看,绑架犯罪危害极大,因为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一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这类犯罪易引起社会恐慌,特定条件下甚至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将从绑架罪的概念、现状、案例等来剖析绑架罪。一、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0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H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绑架罪的现状(一) 起刑点仍很高首先,直接侵害公民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而仅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侵害,特殊情况下才对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侵害的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五年存期徒刑,相比之下绑架罪的法定刑起点很高;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出现了一些非典型的绑架案件,如一改过去单纯勒索财物的绑架目的,转为绑架人质以实现恢复恋爱关系等其他目的,如绑架手段已经从暴力向非暴力转化,采取较为缓和的引诱、欺骗等手段控制被绑架人。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如果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徙刑显然过重,不能完全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二) 绝对死刑过于严历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力人的过失造成的,而对于犯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处以绝对确定的死刑难免让人产生质疑,也有过重之嫌。我国刑法对死刑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死刑的适用对象仅为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从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名确定的法定刑中也可以看出,过失致人死亡几乎都没有规定绝对确定死刑的法定刑。可见,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设置绝对确定死刑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违背我国限制死刑的基本精神的。(1)罚金刑无限额不合理绑架罪的法定刑中包括罚金刑,其基本构成和减轻构成都规定了“并处罚金”,但并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即采用无限额罚金刑。在我看来,无限额罚金刑是不可取的。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我认为,罚金刑应当与自由刑一样,有一定的幅度,对绑架罪规定的罚金刑没有数额限制,不利于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的掌握法律,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适用法律。(2)罚金刑未区别适用不合理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除了加重构成情况外,对于绑架罪都要附加罚金刑。对于绑架犯罪不区分是勒索财物的目的还是劫持人质以达到其他非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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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