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营业税概述1定义及演变2营业税特点一、营业税及演变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演变:------解放初营业税是工商税的一部分——58年税制改革:营业税被并入工商统一税——73年工商统一税合并成工商税,取消了营业税——84年第2步利改税又把工商税一分为3,恢复了营业税——94年税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增殖税,营业税减化成为现在的3个课税对象二,营业税特点1,以第三产业为主2,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3,简便,征收成本低第二节营业税基本制度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及有关特殊规定1,纳税义务人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特殊规定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是总承包人为扣缴人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五)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向对方收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2,课税对象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课税对象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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