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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电子认证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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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促进前海信息化业务健康、深入、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9〕7号)、《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在前海区域内以及前海信息化业务中提供、使用、应用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的相关活动,既应适用法律、行政规章,又应适用本办法。【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前海信息化业务是指前海各应用单位依托有线、无线互联网等各种通信网络开展的网上业务。本办法所称应用单位是指在前海开展网上业务的前海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在前海依法设立、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在前海信息化业务中办理业务的国家机关、境外政府机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境内外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境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成立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境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所辖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及境外其他国家所辖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职责】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管理职责】前海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前海电子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托前海电子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为前海信息化业务提供基础安全服务。【管理职责】前海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面向前海信息化业务及用户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管。【规范制定】前海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前海实际,组织制定前海电子认证互认技术规范,用于指导、规范应用单位开展前海信息化业务电子认证服务应用建设。【建设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应用导向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证书互认原则,依托境内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建设开放融合、互信互认、服务高效、规范统一的前海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入驻【入驻涵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入驻,是指面向前海信息化业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境内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前海管理局提交入驻申请材料,进行系统技术规范符合性检测,并接入前海电子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境内机构】办理入驻的境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资质;在前海电子政务领域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还应当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港澳机构】办理入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条例》成立的认可核证机关;办理入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2005号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入驻申请】办理入驻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向前海管理局提交以下入驻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服务承诺函;境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港澳所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港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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