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为完善集团公司内部建设,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均适用本合同管理制度。营运总部为公司合同签约和履行的审核、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利用对外签订合同谋取私利,并做好合同保密工作。违反本合同管理制度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行政上或经济上的处罚;触犯国家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的会签过程即是合同内容的评审程序。合同的会签部门及其会签人、审核人应当分别对合同的技术、经济、法律、文字以及决定是否签订等各方面负责。
第二节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和计划。合同合作供方必须是经集团公司或责任公司(部门)通过招投标或经比价后按程序批准的选择供方。
凡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对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公司合同的代理签约人由行政(人事)总部根据总裁的指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责任公司(部门)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应及时、充分,收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市场调查等信息,工程类招标项目合同文本起草由营运总部负责(非工程项目和责任公司比价项目由责任公司负责),控股公司合同由控股公司负责起草,合同条款必须严谨、细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相关条款由项目公司提出。严禁合同条款交由合同对方提供(除配套等垄断性行业)。已具有合同标准版本的项目应在标准版本的合同文本上进行起草、修订。合同责任公司在执行合同标准版本过程中的建议或碰到的问题需及时书面反馈给集团营运总部,由集团营运总部会同律师对合同标准版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必须仔细了解合同对方签约人的身份、权限,了解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资信情况,同时,应查看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签约人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除外),必须将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授权书(正本)留档备查。在签订合同前,既要考虑公司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合同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防止或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免发生合同纠纷,损害公司利益。
对项目单一、图纸明确、范围清楚工程,宜签订闭口合同,实行总价包干。
对项目复杂、图纸变化因素多、周期较长不宜签订闭口合同的项目,实行单价总价合同,即单价包死,工程量按实结算。
对总承包工程等经批准可采用定额计价费率下浮方式。
对合同中有预付款项目,原则上在支付预付款前合同对方向公司提交同等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战略性合作企业除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获得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合同经办部门认为相关部门需参加谈判、签约的,应通知其参加。
合同应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的标的较大以及对公司前景影响重大的,在对外签约时还需聘请律师、公证人员公证、见证。
第三节合同的会签和审批权限
项目公司对五大类及标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合同,除采用集团标准版本合同(无修改)外,必须按本合同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后送集团公司行政(人事)总部,由营运总部(律师)审核,报总裁室批准。其它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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