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具体的方法错误——法定符合说之合理性.doc:..浅谈具体的方法错误一一法定符合说之合理性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致使行为人意图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方法错误典型案例:甲开枪射杀乙没有击中乙却意外地导致附近丙的死亡。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在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对乙的死亡,二者都认为甲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但对丙的死亡,前者认为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却认为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者得出的结论不同,在分析案件的视角上存在明显差异,具体符合说认为要严格区分法益主体,强调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结果是否具有一致性;法定符合说更加重视法益的性质,强调法益的平等保护,符合责任的本质且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实现。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证实具体符合说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定符合说的优势。一、具体符合说存在的问题(一)具体符合说的处理结果有悖一般观念在上述案例中,具体符合说认为,甲承担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以及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人的死亡,却认定杀人未遂,其结果有悖于社会的一般观念。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也导致了人的死亡,却只承担未遂的责任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认为,甲的杀人故意仅仅针对乙这个特定的目标,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丙的死亡,故对丙的死亡仅承担过失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理并不违反社会的一般观念。并且,在行为人因方法错误导致其亲近的人(如行为人的子女)丙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其子女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才是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笔者认为,具体符合说在贯穿整个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上会导致问题分析上的自相矛盾。例如,在对象错误的场合,甲开枪射杀乙,结果发现射杀的并非乙而是自己的子女丙,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子女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并不违反国民的规范意识,处理结果也不认为悖于社会的一般观念,而在方法错误的场合却认为对丙的死亡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才符合一般观念,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社会的一般观念或者说国民规范意识是存在广泛国民意识中的内心确信,是国民对一般性事实的普遍认识,并不会轻易转变。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在反驳对其批判时导致其理论运用存在前后矛盾,无法贯彻整个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二)具体符合说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开枪射杀乙的行为,只要没有发生乙的死亡的结果,不管导致丙或其他人的死亡都只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势必会导致量刑过轻,也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这一问题,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解释到,我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在方法错误的场合中,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完全可以对未遂犯与既遂犯同样的处罚,并不违反罪刑相适应。笔者认为,此种解释的弊端在于将犯罪形态认定为未遂,在量刑时按照既遂标准,人为地将定罪与量刑割裂开,这样做不仅不能做到案件定罪事实与量刑结果的相互吻合,还可能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相反,法定符合说从一开始在案件事实的上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量刑上也就不存在矛盾或者说人为地去避开矛盾。换言之,具体符合说在解释这一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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