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颁布时间:2001-11-27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商国家发行计划委员会同意,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县(市)联社(以下简称银行)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或其行内电子汇兑系统,或代理行的电子汇兑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汇划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一律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邮费、电报费;通过邮电部门拍发电报或邮寄信件办理汇兑业务的,按邮电部门的标准收取邮电费,不得收取电子汇划费。二、银行通过电子汇划系统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时,托收银行负责寄送单据的,可以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付款银行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中规定的标准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银行通过邮电部门邮寄信件办理托付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时,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托收银行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付款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邮费或电报费。三、银行为未在本行开立结算户的个人办理汇款时,仍按现行标准收取手续费,即5000元以下的汇款按汇款金额1%收取,5000元(含)以上,按每笔50元收取,不得收取电子汇划费和邮费、电报费。四、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银行在办理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时收取手续费的,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的,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5-11 计价格[2001]7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