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性贿赂,到底靠什么?直播时间:2007-11-229:30:00 2007年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其内容为,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禁令中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这是公安消防部队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着力构建有消防部队特色的惩防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一项刚性举措。其中,在对第三条所称的“收受贿赂”作解释时,特别提到禁止收受对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此消息一经媒体公布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一时间,各种评论不绝于耳。11月22日9:30,正义网将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对这一规定以及有关“性贿赂”的问题进行剖析和解答。敬请广大网友关注!直播现场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主持人: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此消息一经媒体公布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一时间,各种评论不绝。之所以反响热烈,可能就在于它是首次明确提出了严禁性贿赂,媒体的聚焦点又在性贿赂上,到底这说明了媒体的媚俗,还是说这个话题的现实性呢?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来共同讨论这些热点问题。方鹏:性贿赂一直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对贿赂的问题,既包括物质贿赂,也包括非物质贿赂,这也是首次提出了性贿赂的问题,因此引起的强烈的反响,使性贿赂问题由理论问题变成了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其次,性贿赂在当前的社会也是愈演愈烈,已经是相当普遍,社会公众对此极其厌恶。2005年,在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也列举这样的数据: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夫,也有相关的社会调查,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很严重的。比如说在中国社会调查所曾经做过一次调查,%的人认为性贿赂现象是严重的,17%的人认为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的人认为应当增加性贿赂罪。所以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性贿赂的问题被重新提上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应当说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现场一主持人提问嘉宾介绍有关情况工作人员现场二方鹏:另外,为什么民众关注它,是否是媚俗的问题,网络报道和新闻报道一般都是抓住人们话题讨论,性问题在中国性道德的背景之下,本来就是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我想有是以上三个原因。主持人:公安部出台这个规定,是不是表明这个问题已从理论层面转变成了法律层面?方鹏:这个是公安部消防局发布的通知,公安部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通知都是行政、法令、法规,这个通知又是消防局发布的,又低一级,面对的对象又比较狭隘,是公安部队中的消防官兵。但有关禁止性贿赂的问题在我们以往出台的文件中,一般都是通过党纪政纪的文件对作风进行规定,这个文件当然不是一个法律;第二也不是司法解释,第三适用的范围比较狭隘,效力层级相对来说比较小。但是它明确提出性贿赂的问题,这是我们首次在正式的官方法令中把性服务纳入到贿赂之中,应该说以往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明确说明出来,而且它说的非常详细,主要是在解释中说了这个问题。应该说禁令是四条,规定了两个相似的,第一条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个是严禁收受贿赂,在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中没有把性服务包括进去,而在收受贿赂中专门把性服务列进去,因此说性服务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反而属于贿赂。方鹏: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个法令的背景,在严禁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很多条文是来源于2007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受贿罪的解释中的问题,根本没有提到性贿赂。这个法令明确提出获取子女升学,帮助本人和他人就业,调动公认、晋职晋级等,它是非常明确地把性服务认定为贿赂,而不是不正当利益。应该说是非常具有标志性的法令,它在政府法令中提到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我觉得这种法令还是非常好的,至少给我们一个希望,有可能进入真正的法律规定范围,比如说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之内,有了这样的希望。主持人:您刚才说到,%的人认为性贿赂很普遍,17%的人认为性贿赂极其严重,相当比例的民众认为性贿赂应该入罪,从2000年以来到现在,民众认为性贿赂应该入罪,民众的激情很高,但为什么法律上很滞后?曾经作为议案要讨论,但是最后并没有实质性的有立法方面的动向,这又表明了什么?民众的呼声和立法的层面为什么距离这么遥远?方鹏:这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现实的原因,涉及到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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