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救济机制,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主体、时限、管辖、程序及结果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笔者将围绕申诉委员会的设立、人员比例、受理范围等问题,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申诉;制度建构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及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高校的实际工作中,处理学生的程序通常是:先由系或院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室及有关领导,然后经讨论做出处罚决定,这中间学生本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使得申诉制度一直以来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名无实”,致使诸多学生被推向法院,选择更为艰辛的诉讼程序。令我们欣慰的是,XX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90版《规定》相比,对学生申诉权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明确高校必须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定了申诉范围、确立了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为《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同样如此。新《规定》凸显申诉制度的同时,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如申诉委员会如何设立?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各身份人员比例多少?受理申诉范围是否狭窄?申诉委员会是否享有变更决定权?现实困境有哪些?都欠缺具体明确的说明。下文,笔者将围绕上述疑问,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办法、比例结构 XX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没有明确各类人员的具体参与比例,致使实践中学生代表人数远少于其他身份代表。以苏州大学为例,该校《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3人、校学生会2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1人共计7人组成;学籍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多过学生,处分处理部门与申诉处理部门合而不分,严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实效。上例情况在很多高校都不鲜见,有的高校甚至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成学校行政机构的“微缩版”。学生处与教务处作为高校处理、处分学生的主要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将使申诉委员变为高校新的职能部门。如此安排有悖自然正义原则,其行为中立性将无法保证,因此必须排除或减少上述部门人员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的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学生申诉的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奖惩委员会和训育委员会的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另外,从处理公正性、公信力角度考虑,需要有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委员会,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律师、心理专家等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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