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财产所有权论文
浅析目前我国财产所有权结构统计评估方法
摘要:遵循经济学理论、统计规则和财务评估方法,根据现实情况,我国财产数量及其所有权结构具体可分为:包括企业财产和农户财产的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所有权结构,包括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和个人非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的资本性财产所有权结构,包括资本性财产、未进入机构单位的资源性财产、公益性财产、耐用消费品等在内的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结构,以及纯粹经济性财产结构。
关键词:财产;所有权结构;资本;国民经济核算;财产评估;财产统计
学术界和有关部门、机构经常谈到我国不同经济成分及资本、财产的数量及结构问题,但一般是根据某些数据进行的非全口径的、与所有权结构不完全对应的、描述性的分析。例如一个常见的数字是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比例,这不仅不包括非工业经济,还不包括规模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也未反映居民的非股权资本持有。此外,还有一些二、三产业资本结构统计、非公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比重估算、按企业注册类型的资本结构统计以及对某行业、某地区所有制结构一定程度的分析等。不少文章没有遵循应有的统计分析方法和资产评估原则,或不符合相关的理论原则。本文根据经济学理论、统计分析规则和财务评估方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探讨在现有统计资料条件下进行财产数量及其所有权结构分析的原则、途径和方法,并综合现有多方面的资料以尽可能全面的口径分析我国财产的数量及其所有权结构。因关键性数据仅有
2008年的资料,因此以2008年年底为分析时点。
从所有权角度以合理的口径统计财产结构,必须明确社会财产的范围。财产、财富、资产和资本等概念关系密切。“财富”强调财产对人类的使用价值,“财产”是有所有权的存量财富。在英、德、法、俄等语言中,“财产”一词一般兼有所有权、所有物乃至所有制之义,产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所有"的对象也是财产,只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在新社会生活资料由个人占有,而且没有资本,因而主张在新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使人们误把所有制的对象局限于生产资料。因此,研究所有权结构最好使用“财产”范畴。西方的财产一词通常也含有资产之义,国民经济核算只有少数相关指标采取“财产”一词,而总体称呼和绝大部分相关指标都使用“资产”一词。“资产”一词强调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运用并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站在所有者的角度,自有资产就是“资本”。只有少数资产不是资本,如只能充当社会资本的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未进入经济单位的土地、耐用消费品等。
要合理分析财产所有权结构,必须科学区分不同财产的地位和作用。财产依据其地位和作用分三大层次:(1)(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经营性财产具有直接生产性和直接增值性,生产领域的资本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基本分配方式和社会性质,乃至于基本的经济效率,因此,直接经营性财产是主体财产和核心财产,必须单独分析其结构并置于主体和关键地位。(2)资本性财产。除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外,还包括个人非直接经营性资本,如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之外的金融资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等。非直接经营性资本分
享社会剩余,从而不断增值。(3)全部社会财产。除资本性财产外,还包括已明确经济价值但尚未进入直接经营领域的非经营性资源性财产、公益性财产、消耗性耐用消费品等。分析财产的所有权结构,应区别(直接)经营性财产所有权结构、资本性财产所有权结构和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结构。
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所有权结构
(一)企业资本所有权结构
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按所有权统计了全部企业资本,口径全面。从财产的角度来说理想的统计指标是所有者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使用的指标是注册资本,经济普查公布的口径的实收资本,都不包括未分配利润、未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但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宏观比例与所有者权益宏观比例相差不会太大,在没有所有者权益总量比例数据的情况下,它们的结构可以作为所有者权益结构的近似值。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二者相差超过20%应变更登记。另外,国家工商总局对注册资本的数量是按企业类型而非按所有权公布的,但为我们研究所有权结构提供了依据,以下分析的主体数据是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截至2008年底,全国企业实有注册资本(金)(加个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资本数额可作以下分解。(1)。(2)。(3)。(4)。农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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