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民刑先修班刑法讲义
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
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
系
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
犯罪构成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
总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
预备
未完成形态未遂
“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
犯罪论
共犯形态:教唆、帮助
继续犯
单纯一罪法条竞合
连续犯
罪数论包括的一罪集合犯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
科刑的一罪结合犯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论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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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刑法概论
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
一、刑法
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
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
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 1979 年 7 月 1 日,修订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并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
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 年 12 月 29 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中的罪刑条文。
二、犯罪
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分
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
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
至预防犯罪。
四、刑法基本立场
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
择刑法的基本立场。(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
左右。)
(一) 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要件的核心
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容许价值多元化(自由主义),只有
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二) 责任主义——主观责任论的核心
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
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三) 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的外部限定
罪刑法定,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1)基于国民的意思,(2)事先予以
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
循的原则。
1、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
即禁止重法(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是对国民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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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禁止事后法仅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
及既往适用新法。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不
能规定犯罪与刑罚,但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1)新创犯罪构成要件;(2)超出法条可能意义而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
(3)加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护人民(包括行为人)的一个手段,所以当结果有利于行为人时,不
能因为形式上不合罪刑法定原则而否定之,即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是被现代的罪刑法
定原则允许的。
例: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哪项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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