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时间: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单位包括所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
征收范围:
指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船。
分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①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②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课税对象
不论何种车船,只要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就是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对依法不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则不属车船税的课税对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而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车船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2)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3)即使是非机动车船,只要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也属于车船税的课税对象,但其属于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不缴纳车船税。
税目、税率
税目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采用定额税率
(1)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同一计税标准的车辆,具体确定适用税额。
(2)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采取这种办法,是考虑到船舶流动性大、行程较长的特点。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计税依据的确定
车船税分别以车船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车船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3、()的,;,按照1吨计算。()的不予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4、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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